丁權覆核案政府指傳統權益只限原居民 條例本質與平等原則不一致
發布時間: 2018/12/04 19:13
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今於高等法院續審,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,《基本法》第40條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」就帶有歧視成分,因為無論第40條所指的「傳統權益」是什麼,均只是新界原居民擁有,而非每一個香港人皆有,條例本質上是與平等原則不一致。
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申請人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;答辯人包括地政總署署長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,鄉議局則為利害關係一方。
代表答辯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陳辭指,無論《基本法》第40條所指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」是什麼,均只限新界原居民擁有,而非每一個香港人皆有,條例本質上是與平等原則不一致,因此條文中的「合法」不等於平等對待,若條文中的「合法」等於平等對待,那40條的理解就變得沒有內容或意思。
余另以《基本法》第122條作例子,條例中只有「父系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」享有租金維持不變 ,如以《基本法》第25條及第39條去看,亦會發現此條例有歧視成分,顯然第40條及第122條均是在保障某一特定類別的香港人。
余在庭上讀出多份草擬《基本法》時的文件、意見及報告,稱在草擬該條文時,丁屋政策是委員會一個最經常提及的事項,因此丁屋政策是《基本法》草擬委員就訂立第40條的一個關注議題。余在回應法官的提問時又說道,由於第40條正如第122條同樣是特別指向一個政策,因此《基本法》第25條亦須「讓路」。
另外,法官昨提問,若《基本法》第40條並非皆在保障延續丁屋政策,那條例中寫的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」是指甚麼。李柱銘今呈上一宗有關按不同「房」分財產,即同一家族內有不同母親的男丁可分財產,家族中沒有結婚女性在分財產時亦可獲「養老費」下的一筆嫁妝,李指這也是合法傳統權益,惟承認非新界原居民獨有。
李亦再次質疑,若《基本法》第40條是皆在保留丁屋政策,為何立法時《基本法》第25條提及的人人平等這個基本原則,以及第39條有關一些人民自由和權利的國際公約仍會訂立?質疑為何草擬《基本法》的委員訂立第40條時會打算倒退及不顧上述原則,「即使沒有丁屋政策,香港仍能夠生存下去,並沒有什麼大不了」。聆訊明續。